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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直通车

2024-01-12 09:47:16来源:安溪报

1月11日,县社会保险中心主任李如松、副主任王晓玲两位嘉宾做客“政务直通车”,围绕“养老保险惠民生 便民服务暖民心”主题,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参保渠道、跨地区跨制度流动的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等相关问题,为广大观众和网友答疑解惑。

主持人:请简单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是什么?社保中心的工作职责又是什么?

李如松:社会保险是一个比较广义的概念,社会保险涵盖了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五个险种。我们单位虽然叫社会保险中心,实际上我们负责的是五险当中的养老和工伤保险,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就是俗称的“企业保”。主要工作职责包含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养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等。

主持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李如松: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4%,其中:用人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上述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2023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在3992元至19962元之间,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确定。

主持人:灵活就业人员该如何参保?有哪些参保渠道?

李如松: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线上: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闽政通”App或其他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渠道自助办理;线下: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持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主持人:安溪城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哪里?

李如松:城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1层11号窗口,咨询电话:0595-68783927或者0595-23232427。

主持人:交了社保后,要怎么自助查询缴费记录?

王晓玲: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自助查询社保类相关信息:一是关注“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在“服务大厅”相应模块中查询;二是使用“闽政通”App中的“社保服务”模块进行查询;三是登录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主持人:对于流动就业的职工,应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王晓玲:参保人员如果是在福建省内(包括厦门)不同地区流动就业的,由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已实现大集中,参保人员无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要原单位办理减员后,在新单位办理增员即可。

参保人员如果是跨省流动就业的,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实现“跨省通办”,参保人员跨省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再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App,即可提出网上转移申请,后续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办结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还可通过上述渠道及时跟踪办理进度和查询办理结果。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在发起转移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在原参保地必须是已停保状态;二是在转入地必须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是需正确填写转入地和转出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主持人:如果参保人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吗?

王晓玲:参保人员有两种情况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一种是我们前面所说的跨省流动,另一种是跨制度流动。什么是跨制度流动?就比如原来是在企业上班,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来考上公务员,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者说之前是在农村务农,交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到企业上班,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等,这些就叫跨制度流动,是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所以,如果参保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就业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主持人:有群众反映,社保已经交满十五年,还需要继续缴费吗?继续缴有意义吗?

王晓玲:这个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在职职工,那么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而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即使在退休前已经缴满十五年,还得继续缴费,直至职工退休。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在缴满十五年养老保险后,可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但是要注意,累计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就越多;工资越高,缴费基数就越高,养老金就越多,总结来说就是多缴多得,因此鼓励广大群众多缴才能多得!

主持人:假如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该怎么办呢?

王晓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或者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如果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主持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那么,职工办理养老金领取应具备什么条件?

王晓玲: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及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主持人: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如何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王晓玲:按照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即在一个认证周期(12个月)内应至少认证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上次认证后的12个自然月内任意选择时间进行认证。如超过一个认证周期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会暂停发放养老金。目前常用的认证方式有以下几种:

⑴人脸识别认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闽政通”App等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⑵现场认证:企业退休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等进行现场认证。对于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上门认证申请。社保工作人员将会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主持人:企业退休人员如果死亡后,养老金是不是就停止发放了?该如何办理手续?

王晓玲:根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原单位应及时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同时终止死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冒领者应退还冒领金额,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持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哪些待遇?

王晓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此外,根据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主持人: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提升,大家办理社保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下一步社保部门有什么计划?

李如松:从参保到退休到领取待遇,社会保险伴随参保者一生,社保经办机构也一直与参保者同在。接下来将继续秉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服务宗旨,做好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受理及核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然后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社保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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