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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开启

2019-06-10 17:13:01来源:安溪报-安溪新闻网

本报讯 日前,2019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开始。据了解,第一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二批推荐上报备案入库名单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据悉,在申报范围上,企业须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方法》第五条规定。具体来看,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同时,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此外,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值得注意的是,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入库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备案和认定都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助政策。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方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责任编辑:林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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